|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06 |
少林药局与少林寺具有唯一的对应性和联系性,具有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且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使用商品含有药用成分,不具有不良影响
公元13世纪初叶,中国嵩山少林寺创办少林药局,为寺内僧众及方圆百姓和信众治疗跌打损伤及其它疾病。2004年8月17日,少林寺申请第4224993号 “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 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少林寺不服,起诉于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少林藥局”为商品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理解为是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会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出自少林药局,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少林药局在历史上由少林寺所开办,以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因此少林寺以“少林藥局”为主要识别部分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当,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将申请商标“少林藥局”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并不会当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品中含有药用成分。为此,二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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