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06 |
本案原告之一法国伯纳德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伯纳德)系全球阀门电动执行器行业的领军企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另一原告北京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伯纳德)是法国伯纳德在中国的子公司,全面负责中国市场的销售及技术支持。
在中国,法国伯纳德享有国际注册G662103号商标(图一)的专用权,使用在第7、9、11、37类的商品或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中文“伯纳德”商标于2004年6月获准注册,使用在第7和9类的商品上。2007年法国伯纳德授权北京伯纳德排他性使用上述商标。随着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两原告及其“伯纳德”、“BERNARD”品牌系列产品已经被中国公众所熟知。
2008年4月,两原告发现被告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伯纳德)擅自将原告商标“伯纳德”登记为企业字号,且主要经营范围与原告完全一致;在住所地、企业宣传材料、广告,以及注册使用的企业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申请注册了与上述提及的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图二至图五)。
2009年,原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2011年6月28日,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
根据调解书,天津伯纳德应停止使用含有“伯纳德”、“BERNARD”的企业名称和域名,停止使用与法国伯纳德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天津伯纳德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或注销前述的企业名称、域名和商标;天津伯纳德向法国伯纳德支付一笔较高的赔偿金。
随后,天津伯纳德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但一直未履行其他承诺。
2012年11月,法国伯纳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天津伯纳德已进行公司注销程序(目前尚在税务局进行完税阶段,清算完毕后,将进行工商变更);被告的相应域名对应的网站已停止使用;被告也撤回了涉案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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